成都航空货运保险是指在航空运输过程中,已投保航空货物运输险的鲜货货物,保险人除依照“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”中保险责任范围负责赔偿责任外,特别对鲜活货物负以下经济赔偿责任:
一、成都货运保险的赔偿责任:
1.被保险动物、成雏畜禽、鱼苗等活物的死亡:
2.被保险动植物的死亡及鲜花(插花)的干枯。
3.被保险水果、菜类、水产品的腐烂。
4.被保险各类禽蛋的破碎。
5.被保险鲜活货物受损后,为抢救、防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合理费用。但以不起过受损鲜活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。
二、成都货运保险的保险期限
保险货物经保险人或承运人检验,以及防疫部门检疫后,自保险人或代理人签发保险凭证起,保险责任开始生效,直至机载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机场着陆后,交给收货人时终止。
三、除外责任
因下列原因造成鲜活货物死亡、腐烂的经济损失,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:
1. 由于货物自身潜在的缺陷所引起的腐烂、死亡、干枯、破碎及变质、减量。
2.因包装不善或不符合承运部门规定,以及被保险人、托运人或押运人不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以及失职或故意行为。